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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36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吴添甲,蕲春县赤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