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270号申请执行人赵育红,联系电话。被执行人江苏童星商业有限公司,住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楠,联系电话申请执行人赵育红与被执行人江苏童星商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5)第2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1534.29元及利息,执行费37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