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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调确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沂振、陈笑如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沂振,陈笑如,吴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608号申请人许沂振,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陈笑如,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吴金娜,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许沂振、陈笑如与申请人吴金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许沂振、陈笑如自愿支付申请人吴金娜人身损害赔偿及后续治疗费等一切赔偿款合计93000元,该款93000元申请人许沂振、陈笑如分期分批付清,分别于签订本协议书时支付6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余款33000元。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申请人许沂振、陈笑如与申请人吴金娜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吴金娜不得因本起纠纷再向申请人许沂振、陈笑如主张任何赔偿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