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林,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国电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东氿大道。法定代表人费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电光伏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方案为由,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一方有权处分其相应的权利,申请人执行现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京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纪怀
审 判 员 于 文
代理
审判员 丁晓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昊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