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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生佳与俞康虎、张芬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佳,俞康虎,张芬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456-1号申请执行人刘生佳。委托代理人:董佳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康虎。被执行人张芬娟。申请执行人刘生佳与被执行人俞康虎、张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生佳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执行费7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俞康虎、张芬娟目前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生佳,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12月3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4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