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祖云与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云,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410号原告刘祖云,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石梯沟,组织机构代码75927841-1。法定代表人陈维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玉莹,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云与被告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