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92号原告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河洛路奥阳商务楼4楼。法定代表人罗玉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媛,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郝军。
原告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批准免交),由原告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