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511号
原告:于钦池。
原告:刘爱美。
原告:于康泽。
法定代理人:于子涛。
被告:夏云林。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清河支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号。
负责人:张郭岩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钦池、刘爱美、于康泽诉被告夏云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魏信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