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49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贞。委托代理人董良学,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世军,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西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淑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昌浩。
上诉人刘洪贞因与被上诉人顾西民、郭淑君、宋昌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民初字第0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洪贞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洪贞自愿申请撤回���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洪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善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琳
代理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