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杨英伟。原告杨英柳。杨英伟、杨英柳委托代理人冷实凡,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119号,组织结构代码57821874-3。法定代表人王耀辉,总经理。
原告杨英伟、杨英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提出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并于当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杨英伟、杨英柳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英伟、杨英柳负担。
审判员 何友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