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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光明与王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飞,郭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光明。上诉人王小飞因与被上诉人郭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长垣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王晓飞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新乡市××县,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原审法院调查王晓飞经常居住地在新乡市鸿达花园,位于新乡市红旗区,原告郭光明依被告住所地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红旗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利军审 判 员  周予崴代理审判员  宋 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