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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赵希武与郑淑兰、田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武,郑淑兰,田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981号原告赵希武,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红光乡辽源村。委托代理人崔玉梅,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淑兰,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黄金花园小区。被告田英杰,男,鄂伦春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乌拉嘎镇团结二委。原告赵希武诉被告郑淑兰、田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未提供被告郑淑兰、田英杰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希武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铭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