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5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秀容与孙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容,孙世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214号原告郭秀容,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世权,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容诉被告孙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秀容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郭秀容负担。审判员 李进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位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