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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秀容与孙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容,孙世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214号原告郭秀容,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世权,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容诉被告孙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秀容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郭秀容负担。审判员  李进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位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