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51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案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