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红兴红(厦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乐弗(泉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庄志光、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庄红利、吴翠霞、陈俊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红兴红(厦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乐弗(泉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庄志光,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庄红利,吴翠霞,陈俊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305-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凯祥大厦。负责人李耀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红兴红(厦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启动区3地块3号楼。法定代表人庄志光,董事长。被执行人百乐弗(泉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英源路18号。法定代表人庄志光,董事长。被执行人庄志光,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899号。法定代表人庄志光,董事长。被执行人庄红利,男,汉族,1937年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吴翠霞,女,汉族,1946年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俊瑜,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红兴红(厦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乐弗(泉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庄志光、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庄红利、吴翠霞、陈俊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红兴红(厦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乐弗(泉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庄志光、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庄红利、吴翠霞、陈俊瑜未按照该生效判决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本案的抵押物已因本院执行其他案件而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本案等待参与拍卖款的分配,该行已无法举证被执行人红兴红(厦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乐弗(泉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庄志光、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庄红利、吴翠霞、陈俊瑜的其他财产供本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