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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棉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某某,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于石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石棉县。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13时许,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F6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石棉县新民乡小马村三组往挖角乡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省道211线357KM+300M(石棉县新民乡小马村“桃坝”)时被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因官某某有酒后反应,民警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官某某带至石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15年5月18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检验,官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6.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处罚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证明属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已高达86.0mg/100mL,系醉酒。被告人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所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当庭认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较轻,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官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官某某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院依法对其被并处的罚金予以免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此罚金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小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华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