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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024号

王伟运输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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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24号罪犯王伟,男。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13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伟犯运输毒品,判处无期徒��,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5年1月28日交付执行。2005年2月3日投入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6月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9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的11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考核分10分。现累计考核分13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