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句少民初字第420号原告端某。委托代理人裴军,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端某负担。
审判员 程时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芬 微信公众号“”
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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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句少民初字第420号原告端某。委托代理人裴军,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端某负担。
审判员 程时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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