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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金江与苏晓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江,苏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78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江,如皋市江安镇胜利居15组25号。被执行人苏晓建。关于刘金江申请执行苏晓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皋石民初字第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30元,执行费274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林执行。执行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晓建长期在外。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周志刚执行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