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3-3号地块。负责人李国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婧楠,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宜兴市宜城街道仓滨新村6幢103-2#。法定代表人储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O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南商初字第0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江苏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消费差额款77101元,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终端补贴损失36015元,合计人民币113116元;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6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40元(已由无锡联通公司预交),由敏利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采取执行措施:1、江苏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情况;2、江苏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3、江苏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4、江苏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或其他权益;5、因江苏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商初字第0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赵志峰执行员 张 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振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