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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耀龙与朱国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耀龙,朱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02168号申请执行人郑耀龙。被执行人朱国林。申请执行人郑耀龙与被执行人朱国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通潮民初字第0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标的330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和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银行扣划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潮民初字第0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敬飞审 判 员  施卫冲代理审判员  卫立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