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孙浩然与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朝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然,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朝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孙浩然,男,朝鲜族,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张晓丹,女,无职业,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被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安图县二道白河镇。法定代表人:公维坤,镇长。委托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162号。被告:陈朝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浩然与被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朝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张晓丹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晓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浩然负担。审判员 祝顺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