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947号原告杨文斌,男,生于1973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518号,组织代码:71169402-9。负责人黄湖,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国网重庆黔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1288号,组织代码:21405035-3。法定代表人刘钢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盛,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斌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国网重庆黔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杨文斌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远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