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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6947号

杨文斌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国网重庆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文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国网重庆黔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947号原告杨文斌,男,生于1973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518号,组织代码:71169402-9。负责人黄湖,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国网重庆黔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1288号,组织代码:21405035-3。法定代表人刘钢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盛,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斌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国网重庆黔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杨文斌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远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