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山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文海与被执行人王保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海,王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海,又名杜东海,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保明,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鹤经初字第93号经济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保明送达了被执行人须知、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文海与被执行人王保明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杜文海申请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鹤经初字第93号经济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晋邦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焕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