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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318号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某某、王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辛宏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经新市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前支付刘某某农药款63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