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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巴玉珍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佟明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玉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佟明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875号原告:巴玉珍。委托代理人:时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哲,辽宁汇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邱绵来,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姜焕超,辽宁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明强。原告巴玉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马驿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佟明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玉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李瑞颖人民陪审员  郝 郁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