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刘某甲。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海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