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742号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林锡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发明,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挺军,董事长。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焦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