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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董海锋与王文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锋,王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董海锋,居民。被执行人王文胜,居民。申请执行人董海锋与被执行人王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6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海锋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文胜、本院于2015年08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20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全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