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193号原告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40甲。法定代人金国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福辉,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周成宝,男,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原告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成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程世刚
审 判 员 张鹏艳
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