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虎林市盛华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市盛华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虎林市盛华米业有限公���。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虎林市盛华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虎林市盛华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虎林市盛华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虎林市盛华米业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虎林市盛华米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虎林市盛华米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