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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631号原告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远照,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农民。原告田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小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叶丹、人民陪审员兰绍成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远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乙,2000年共同新修一栋一层水泥结构平房。2010年春节,被告说我与他人有不正关系,我们为此发生激烈冲突,严重伤害我的心灵,此后,我们关系不断恶化。2011年春节后,我独自外出务工,从此一直没回家也未与被告有任何联系。2014年3月4日,我曾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9月24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我与被告仍然未见面也没有联系。现我们已经分居四年多的时间,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此,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将我应得部分赠与婚生子刘某乙。原告田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曾于2014年3月4日起诉过。证据二、湖北省恩施市盛家坝乡桅杆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不好,分居生活已经三年以上,分居后双方再没有来往与联系。被告刘某甲没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甲199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乙。双方2010年发生冲突后关系不断恶化,2011年春节,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后,原告独自外出务工,其间双方没有来往与联系。原告曾于2014年3月4日起诉离婚,后因证据不足被恩施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没有任何联系,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2015年9月6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具状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准前述诉求。审理中,原告田某称双方2000年共同修建了一栋一层水泥结构平房,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发生纠纷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三年有余,2014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丝毫改善,仍然没有联系及往来,夫妻互不履行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的情况,该部分事实无法核实,故对于原告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用,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小平代理审判员  叶 丹人民陪审员  兰绍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向 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