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99号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4号。法定代表人张崇欣。被告郭伟。
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豪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