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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299号

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99号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4号。法定代表人张崇欣。被告郭伟。

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豪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