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辽县白泉镇统领俱乐部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东辽县白泉镇统领俱乐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雄,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阳,该公司销售代表。被告:东辽县白泉镇统领俱乐部。负责人:任爽。委托代理人:倪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辽县白泉镇统领俱乐部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称,2011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安防及监控设备一批,总价款5585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按照合同执行3个月,到目前还拖欠设备款205630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日万分之四,现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307704元。被告提出异议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第十三章第一条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该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予驳回。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辽县白泉镇统领俱乐部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原告应申请仲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竣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