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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5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荣昌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576号原告:荣昌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区昌州街道社家坝村,组织机构代码59672902-9。法定代表人:蒋斌。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1745元,实际收取1745元,由原告荣昌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琳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