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绍兴市楚越化工原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楚越化工原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365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楚越化工原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存林。被执行人: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杨安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楚越化工原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坚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楚越化工原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楚越化工原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36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