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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旗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旗,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717号原告张某旗。被告王某。原告张某旗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瑞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旗、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旗诉称,被告因生意用款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时被告保证2个月一次性付清,到期后被告不履行借款义务。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引起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欠款是事实,我借给别人了,没有还我,我也没办法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旗借款100000元,期限2015年11月16日一次性还清。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借原告张某旗的款是事实,有被告王某给原告张某旗出具的借条为凭。到期后理应归还。引起此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原告张某旗的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