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高xx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x,女,汉族。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怀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高xx因不满同江市政府对其上访诉求的答复,伙同多人在同江市市委门口静坐,经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同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出警,执法民警表明身份后对高xx多次劝说其离开现场,并告知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高xx等人拒绝离开现场。民警欲将高xx等人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高xx用自己的鞋子殴打执法民警林xx、关xx,并将录像取证民警陈x咬伤。经同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x所受伤为轻微伤。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高xx向陈x赔礼道歉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薛xx、于xx、孙xx等的证言,被告人高xx供述与辩解,同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高xx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曲秋香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人民陪审员 张国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