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610号原告季瑞鑫。被告李冰。被告林鑫。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瑞鑫诉被告李冰、林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冻结)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冻结)被告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田润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