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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奶群与张瑞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奶群,张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刘奶群,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张瑞生,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寿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瑞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管所、土地局、工商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瑞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靖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