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1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与张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张良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1314-2号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良波,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杰健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