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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047号

陈飞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47号罪犯陈飞,男。1993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6日作出(2000)岳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5日作出(2000)湘刑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0年7月19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累犯、病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4日作出(2002)湘刑执字第7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2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8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虽然身体有病,但能尽能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6年4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