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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信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信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106号原告:浙江信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宝石二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苏,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优莉,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太平村九组。法定代表人:钱益升。原告浙江信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公司)诉被告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妍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苏、江优莉到庭参与诉讼,被告东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联公司起诉称:2012年12月30日、2014年5月30日双方分别签订一期《擎天半岛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二期《擎天半岛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约定由信联公司专业承包东田公司开发的擎天半岛项目智能化工程。合同签订后,信联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一期工程经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审计,确认工程价款8989754元。二期工程合同价款2650980.6万元,施工过程中东田公司开具联系单5份,确认增加工程款1331889.2万元(变更后诉讼请求已经不包括联系单中的1331889.2元)。两期合计工程款12972623.8元(应扣除变更后诉讼请求已经不包括联系单中的1331889.2元),东田公司已付款10600000元。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东田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信联公司工程款2372623.8元,同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时间:起诉日起至付清全部工程款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二、原告信联公司享有拍卖或变卖上述工程时优先受偿权;三、本案保全费由被告东田公司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联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东田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信联公司工程款1023023元,同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时间:起诉日起至付清全部工程款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原告东田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施工合同(一期+二期)两份,用以证明信联公司承包上述工程,且二期工程合同造价265.09806万元的事实。2.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期)一份,用以证明一期工程审定价898.9754万元的事实。3.工程竣工报告两份,用以证明上述两期工程均已完工的事实。4.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二期)一份,用以证明二期工程审定价263.3269万元的事实。被告东田公司未答辩。被告东田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东田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后,被告东田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确认其分别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2年12月,东田公司(甲方,发包人)与信联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临平星桥擎天半岛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一份,约定由信联公司承建临平星桥擎天半岛项目(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本工程合同价为人民币八百二十万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单价按照投标报价优惠后的中标价同比例计算,总价:设备单价+系统集成费+税金等相关一切费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或甲方变更引起的工作内容变更、工程量增减,必须由甲方签字盖章认可后方能调整;变更部分的单价按中标的综合单价结算,市场风险、季节环境的变换因素和政策性调整已作充分考虑,结算时均不作调整。第六条工程款的支付约定,1、合同签署后生效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预付工程款。2、室内(包括地下室)桥架安装完成后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3、室内穿线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4、室外管线预埋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5、室外穿线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6、主要设备场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7、设备安装及调试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设备移交物业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5%,3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9、合同价的5%作为本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质量复验取得复验合格报告后无质量问题30天甲方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10、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地税开具的等额建安发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5月30日,东田公司(甲方,发包人)与信联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擎天半岛二期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内容为擎天半岛二期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弱电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2650980.6元。合同总工期90日历天,开工日期2014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15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合同暂定金额为2650980.6元。合同第六条关于预付款与进度款约定,本工程发包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结合质量验收成果。每月按监理及业主确定的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计量款60%的工程进度款,安装调试初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75%,系统试运行三个月无故障后甲方组织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经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合同关于弱电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为:本工程系统初验收合格后移交物业试运行,试运行周期为三个月,系统试运行正常后乙方提交正式验收申请验收,正式验收合格经各方签字后进入工程质保期,免费质保期自三个月试运行结束、正式验收合格后的第一天起计算,时间为二年;甲方在工程验收并正常运行满二年后20个工作日内经甲、乙、物业三方确认无问题后向乙方付清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扣除应扣款项)。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二)擎天半岛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于2013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擎天半岛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于2014年11月竣工验收合格。(三)2015年5月19日,东田公司委托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耀华公司)对临平星桥擎天半岛项目(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进行审计,耀华公司对工程结算的审核情况为:本工程送审造价9534590.8元,审核造价8989754元,核增金额0元,核减金额为544837元,净核减金额544837元。2015年6月18日,东田公司委托耀华公司对对擎天半岛二期弱电工程进行审计,耀华公司对工程结算的审核情况为:工程送审结算造价:3081776.7元;审定结算造价:2633269元;核增金额0元,核减金额448508元;净核减金额448508元,经核减率14.55%。另查明,东田公司已向信联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10600000元。本院认为,东田公司与信联公司签订的《临平星桥擎天半岛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擎天半岛二期弱电工程施工e话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是东田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引发的纠纷。按照二份施工合同的约定,擎天半岛一期智能化工程、二期弱电工程均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擎天半岛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设备移交物业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5%。擎天半岛二期弱电工程质保金双方约定,审计后东田公司支付信联公司审定金额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现信联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上述二项工程,且经竣工验收合格,擎天半岛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质保期已届满,擎天半岛二期弱电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故东田公司应支付信联公司一期的全部工程款,二期除5%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擎天半岛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审定结算造价8989754元,擎天半岛二期弱电工程审定结算造价2633269元。东田公司应支付信联公司擎天半岛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全部工程款即8989754元及擎天半岛二期弱电工程工程款的95%即2501605.55元,合计11491359.6元。现东田公司共支付信联公司工程款10600000元,尚欠信联公司工程款891359.6元。信联公司要求东田公司支付工程款1023032元的主张,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信联公司要求东田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不计息,故本院以擎天半岛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二期弱电工程工程款的95%即11041871.85元减去东田公司已支付的10600000元计算为441871.85元作为基数,自起诉日即2015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关于优先受偿权,因信联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功能上服务于业主,而与他人利益无涉,可与属于发包人所有的专有部分一体实现折价、拍卖,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且可以区分,故信联公司要求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应限于对涉案二份合同项下已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信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135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信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4187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24日起计算);三、原告浙江信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享有对本案《临平星桥擎天半岛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擎天半岛二期弱电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已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浙江信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0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信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8元;由被告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08元。对财产案件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