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杲柱与被执行人段海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杲柱,段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杲柱,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段海龙,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杲柱与被执行人段海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行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杲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段海龙履行给付2.34101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海龙于2015年12月16日履行了1.00万元义务,本院司法救助1.00万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行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