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陆明荣与沈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明荣,沈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995号原告陆明荣,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沈黎,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明荣与被告沈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明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人民陪审员 刘淑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