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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219号

贺云兰、尹占伟等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云兰,尹占伟,尹爽,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19号原告贺云兰。原告尹占伟。原告尹爽。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中桥地产大厦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云兰、尹占伟、尹爽诉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贺云兰、尹占伟、尹爽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4)48号》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