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4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市晓银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市晓银针织有限公司,朱光新,瞿三林,朱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负责人:胡英。被执行人瑞安市晓银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8264-7)住所地瑞安市桐浦浦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光新。被执行人朱光新,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瞿三林,女,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朱琴琴,女,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晓银针织有限公司、朱光新、朱琴琴、瞿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一、被告瑞安市晓银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5900884.31元及逾期利息;二、如被告瑞安市晓银针织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瑞安市晓银针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桐浦乡工业区房产(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桐浦乡字第××号)折价款或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在4395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被告瑞安市晓银针织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有权对朱琴琴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欧瑞豪庭7幢一单元9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折价款或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在46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朱光新、瞿三林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9月2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农行、工行、建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9月2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晓银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坐落桐浦乡工业区的厂房(产权证号:00004945,最高额4395万元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瑞安支行,现因(2015)温瑞执民4289号一案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朱光新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金色家园4幢1单元1102室房产(产权证号:00219755,最高额700万元抵押于中国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共有人瞿三林),被执行人朱琴琴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欧瑞豪庭7幢一单元901室(产权证号:00250263,最高额460万元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现因(2015)温瑞执民4289号一案评估拍卖中),其余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5年12月24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晓银针织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江铃牌小型货车、浙C×××××奔驰牌小型客车,上述车辆我院依法予以查封,现下落不明,不能予以执行;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程序终结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现本案抵押物已另案处置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房产,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2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