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谢斌。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晓林,董事长。
原告谢斌与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斌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斌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斌撤回对被��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斌负担。
审 判 长 李世勇
人民陪审员 严建平
人民陪审员 许秀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