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保定市汉能商贸有限公司与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汉能商贸有限公司,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保定市汉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颉庄乡郝庄村。法定代表人郝宾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第111号。法定代表人刘忠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汉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汉能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法定代表人郝宾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汉能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车辆,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郝宾超所有的坐落于恒祥北大街1599号秀兰锦观城X号楼XXXX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