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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306号

陈卫珍与郑建丽、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卫珍,郑建丽,王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306号原告陈卫珍。被告郑建丽。被告王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珍诉被告郑建丽、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珍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卫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卫珍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