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306号原告陈卫珍。被告郑建丽。被告王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珍诉被告郑建丽、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珍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卫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卫珍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
陈卫珍与郑建丽、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306号原告陈卫珍。被告郑建丽。被告王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珍诉被告郑建丽、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珍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卫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卫珍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